2022年6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反垄断法的决定,自8月1日起施行,为新时代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奠定坚实的法治根基。我们要深入领会反垄断法修改的重大意义,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把握正确政治方向,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重要作用,把社会主义法治优势转化为竞争治理效能,促进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更为安全的发展。
深刻认识修改反垄断法的重大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法度者,正之至也。’我们党自成立之日起就高度重视法治建设。”进入新发展阶段,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科学指引下,积极响应高质量发展新要求和数字经济新趋势,及时对反垄断法作出修改完善,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本质特征,是做好反垄断工作的根本保证。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们不断完善公平竞争法律制度体系,持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为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在反垄断法中明确“反垄断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坚持党对一切工作领导的必然要求,确保反垄断工作始终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前进。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平竞争制度是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的重要内容。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建立全国统一的公平竞争制度,筑牢公平竞争这一市场经济的法治基石。立足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实践,及时修改反垄断法,明确国家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规则,有利于营造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良好环境,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全国统一大市场中同台竞技、公平竞争。
推动高质量发展必然要求高水平竞争,只有高水平竞争才能推动高质量发展。经过改革开放40多年的发展,我国已经是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拥有超大规模经济体优势。要及时完善反垄断法律制度,有效破除妨碍生产要素合理配置和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的垄断障碍,畅通高效的国内大循环、构建繁荣的国内大市场,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创新激励和优胜劣汰功能,增强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
公平竞争是国际经贸往来的重要基础,公平竞争制度是国际经贸规则的重要内容。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积极主动适应国际开放规则的演变逻辑和趋势,不断深化竞争领域制度型开放,构建既立足我国发展实际、又与国际高标准通行规则对接的反垄断法律制度,以公平竞争增强我国超大规模市场吸引力,吸引更多的国际资源和要素进入中国,为经济发展创造更多增长机会。
准确把握反垄断法实施的战略方向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从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促进共同富裕的战略高度出发,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我们要更加深刻把握反垄断的政治性、政策性、复杂性和系统性,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动反垄断法全面有效实施。
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促进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此次修改明确国家强化竞争政策基础地位,既完善了市场垄断的监管规则,又明确规定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并细化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相关规定,为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奠定了坚实基础。要坚持防止市场垄断和打破行政性垄断并重,为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创造更加广阔的市场空间和更加优良的竞争环境,提高市场经济整体竞争质量和水平。
正确处理监管和发展的关系,以更加科学有效的反垄断监管促进更高质量发展。要坚持监管规范和促进发展并重,坚持“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监管是为了促进更高质量的发展,发展也离不开更加科学有效的监管”意识,更加善于在发展中加强监管、在监管中促进发展,瞄准堵点和痛点,选准切入点、把握时度效,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促进贯通国民经济循环、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提振各类企业发展信心和能力,稳定宏观经济大盘。
正确处理竞争和创新的关系,持续激发经济发展新动能。此次修改将“鼓励创新”纳入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对数字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作出专门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法律制度规则。要深入理解竞争规律和创新规律,不断加强和改进反垄断监管执法,充分发挥大企业的创新实力,有效激发中小企业的创新活力,实现竞争和创新的良性互动,促使企业创新源泉充分涌流。